(三)未经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立项初审的;
(四)以采购基酒来勾兑白酒的。
第十条 申请《酒类批发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执照原件;
(二)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或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
(三)有相关酒类的总代理(经销)权一年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两名以上熟悉酒类商品知识的人员;
(五)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上;
(六)仓储设施符合卫生和消防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酒类批发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原件;
(三)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酒类总代理(经销)合同及委托总代理(经销)单位的委托资格证明材料;
(六)酒类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深圳酒类质检部门的检测报告;
(七)进口酒卫生检疫报告和卫检部门对中文标签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自收到《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要认真审核申请单位的条件和核实所送材料,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给予发放许可证,批发经营相关酒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或发放《酒类批发许可证》: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二)不能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七)项规定材料的;
(三)酒类总代理(经销)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足半年的。
第十四条 申请《酒类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柜台、货架和必需的仓储设备;
(三)持证人是深圳常住居民;
(四)零售国产酒要有5万元以上注册资金,零售进口酒要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第十五条 申请《酒类零售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
(三)《卫生许可证》;
(四)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自收到《酒类零售许可证》申请之日起10日内,要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认真做好现场调查和核实工作,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发放许可证,零售相关的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