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每3年换发一次,每年实行年度检验。
酒类准运证为一次性使用的运输凭证,自签发之日起10天内有效。
第三条 审批发放许可证,要遵循“控制生产、严格批发、放宽零售、结构合理”原则。
第四条 酒类生产、批发或零售许可证必须放置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处,以便监督、检查。
第五条 《酒类生产许可证》和《酒类批发许可证》以及特区内企业申领的《酒类零售许可证》由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宝安、龙岗两区企业申领的《酒类零售许可证》由所在区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发放。
宝安、龙岗两区企业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和《酒类批发许可证》,经所在区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由所在区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三)生产规模达到下列要求:啤酒年产5万吨以上(饮食娱乐单位自酿鲜啤供本场所零售用的年产200吨以上),白酒、配制酒及其他酒类年产500吨以上;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口专业技术人员;
(五)厂房、车间面积或饮食娱乐单位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六)卫生、环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 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市场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
(四)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五)卫生、环保、质量监督和消防部门的许可文件或意见;
(六)商标注册证明和标识审核意见。
第八条 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自收到《酒类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要认真审核申请单位的条件和核实所送材料,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给予发放许可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或发放《酒类生产许可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不在深圳设厂生产或加工(包装)酒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