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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基础调查与评价,摸清情况,排查隐患,认真制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调查与规划中,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开展应急调查,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人为诱发的危险点和危害性大的高陡边坡、危岩等,要及时通知责任主体采取防治措施。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纳入“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计划”的县(市),要加强领导和协调,认真做好调查和防治规划工作。自治区、市(地)和重点县(市)要尽快抓紧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做好规划编制的组织指导工作。
  城镇人口密集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十分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中,要以可靠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为依据,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计划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发生在乡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自然灾害,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建设、农民住宅、学校建设用地的管理,严禁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地质灾害隐患点上进行村镇建设和农民住宅、学校建设,否则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力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实行重点管理,严格控制有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人为工程活动。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要及时组织调查和责任界定,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限期进行治理和改正。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有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危险的山区斜坡谷地和有可能存在溶洞、土洞等隐患的平原地区进行修路、建房、采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已建工程存在隐患的,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对因违反规定,诱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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