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办发[2002]48号)
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2月31日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履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情况和工作实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审计对象
(一)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的正职以及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代表。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对象。
二、审计内容
(一)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情况;财政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任期内分管和负责的工程、项目和重大收支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的保值增值;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企业收益的分配;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任期内分管和负责的工程、项目和重大收支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对象,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以上内容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