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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服务网络。 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健全服务网络,是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基础。各城市和县城都要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并配备一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捐助物品的集中、清理、消毒、运输等工作和捐助款的清点、接收工作。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等5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要按照方便、就近以及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大院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捐助接收工作点负责捐助款的接收和捐助物品的验收、登记、整理、打包并运送到当地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不设点的各机关、驻桂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捐助款物,以组织名义送所在地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要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电话、银行帐号等,以方便群众随时捐助。
  四、严格规范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监督制度。 开展社会捐助活动要坚持经常性捐助为主、集中性捐助为辅和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接收捐助款物后,要向捐助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将捐助款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安全可靠。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要及时对接收的款物进行统计汇总。对灾区、贫困地区不适用、不宜运输的捐助物品,要在严格审批和评估的条件下,由民政部门进行变卖,变卖所得款必须用于解决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生活困难,不得挪作他用。对捐助款物的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切实把捐助款物发放到贫困户和灾民手中。分配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要建立捐助款物管理使用社会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发放情况,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维护捐助者权益,保护捐助者的参与热情,以确保社会捐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捐助款物使用和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捐助款物真正落实到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手中。
  五、落实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经费。 民政部门设立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在物品接收、整理、消毒、储存、运输等工作中所需经费以及仓储设施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部门预算给予保证。对捐助物品接收工作量大、任务重的居民委员会,地方财政要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使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得以常年开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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