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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桂办发[2002]47号)


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2月30日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33号)精神,在我区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募集更多的款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并使这项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促进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健康发展。 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募集款物帮助贫困地区和灾区群众解决生活困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团结友爱传统美德,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实际生活困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促进公益事业,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这项工作能深入、持久、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具体组织实施。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民政部门委托,可承担经常性社会捐助有关工作。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发动大灾之年全区性的集中捐赠活动,负责全区范围内捐助款物调剂、分配、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地开展经常性捐助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负责本地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管理工作,按照自治区民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对口支援方案,实施跨市(地)对口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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