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单位定点扶持贫困村的时间为2003至2007年,一定5年不变。5年内要实现如下目标:(一)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6%左右,除民政救济对象外,全面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稳定解决温饱人口达90%以上;(二)贫困村通四级公路,90%以上的自然屯(20户以上的)通机耕路;(三)解决饮水难、用电难问题,70%以上的农户饮上卫生水,90%以上的农户用上电;(四)贫困村力争人均建有0.5亩以上的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较优势产业覆盖所有的贫困农户;(五)30%以上的农产建成沼气池,社会服务及生活环境条件明显改善。
五、定点扶贫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是选派德才素质较好的中青年干部,到定点贫困村挂职扶贫(处级干部可挂任县委副书记、副县长,科级干部挂任乡镇党委副书记、副乡镇长)。挂职扶贫干部在派出期间与单位工作脱离,但要保留在原单位的职位。挂职扶贫干部由派出单位、挂职单位共同管理,以派出单位为主,要进行任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挂职扶贫干部的交通费和生活补助费由派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自行解决。派出单位要关心挂职扶贫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二是采取落实专人负责定点扶贫工作的办法,明确职责,完成任务。各单位负责定点扶贫干部每年在点上工作时间不能少于60天。
六、建立定点扶贫责任制。各单位要与有关县(市、区)联系确定具体定点帮扶的贫困村。各单位一把手是包村扶贫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到贫困村调查研究、处理问题两次以上;分管领导到贫困村工作6个工作日以上。
七、区直、驻邕中直单位的定点扶贫工作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有关定点扶贫的管理办法。
八、为了加强对定点扶贫工作的领导,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从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巡视组,检查指导全区定点扶贫工作。
附: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安排表
附: 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