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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耕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第二章 集体土地权属管理

  第六条 集体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权属:
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三)能够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四)不能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本办法施行前,乡(镇)、村兴办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已经确认所有权的,维持现状;尚未确认所有权的,依照《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确认土地所有权。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他项权利证书。
  依法改变集体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八条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证书的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有偿提供土地和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第九条 试点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除依法征为国有外,可以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建设单位依法使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拨用外,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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