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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
 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2]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小城镇建设,根据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处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租金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产生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实际情况,编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年度计划,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总量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确需追加年度计划指标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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