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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支持和鼓励林区产权制度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林区社会生产力
  (一)大力发展林区非国有经济。对林区中小型加工企业要通过股份制改造、产权和股权转让、整体或局部出售、租赁等多种方式加快非国有经济发展步伐。对新兴产业要以民营和外资为主,靠非国有机制发展。管护区内的林下经济、旅游开发、林区的服务行业等要以个体经营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为林区的非国有经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加快林区产权制度改革。通过产权转让,置换林区企业的国有性质。通过一次性补偿,置换林区在职职工的“全民”身份。林区企业职工以及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可将国有产权一次性买断。在自愿的原则下,将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用、欠发的工资、一次性投入等作为股金把股份量化到职工个人。通过上述措施,逐步从根本上实现林区产权制度改革。
  (三)调整林区生产经营规模、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布局。要解决林管局、林业局畸大畸小的现状,缩减林场(经营所)数量,重新规划生产布局。属于森工系统的,由省森工总局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省和国家批准;属于地方林业的,由行署、市政府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快进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林区和地方政府自行投资建设兴办的水利、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电力、教育、环保、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要逐步进行联营或联合,发挥整体优势,取得最佳效益。林业局局址所在地与县(市)政府所在地在一起的,需要新建的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受益单位联合投资、联合兴办、共享利益,杜绝重复建设。
  (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制,使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与职工群众个人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和谐统一。要进一步调动管护经营者对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木材采伐、更新造林、森林抚育、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政管理的积极性,大力支持他们合理开发利用林副资源,发展经营项目,可根据实际对其管护经营承包期限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50年。要在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和政策咨询、项目选择、技术培训、设施建设以及加工销售“一条龙”的综合服务体系,使管护经营工作在健全的制度和完备的服务中,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
  三、进一步确立林业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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