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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决定[失效]

  (一)工伤判定的基本条件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因工作或从事与劳动生产密切相关的活动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
  3.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导致的伤害,按无过错原则实行补偿;
  上述条件中关于“从事与劳动生产密切相关的活动”如无明确规定的必须经由市劳动部门确认。
  (二)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个体经营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并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
  (三)劳动关系的确定
  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以订立合同为确立标准。但考虑到目前仍存在因用工不规范行为而导致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判定的特征分别为:
  1.合同式劳动关系的特征;
  依照法律的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2.事实上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即必须要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伙人、个体户个人、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承揽人与定作人不能算是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支配,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从事有偿的劳动;
  (3)用人单位约定给劳动者支配劳动报酬。
  二、关于伤亡事故的现场勘查
  伤亡事故的现场勘查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一)确认伤亡人员原始位置及伤害部位、伤害性质;
  (二)查找事故致害物、起因物;
  (三)画出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
  (四)物证搜集包括:
  1.致害物、起因物的说明书等,有关的重要书面资料;
  2.用人单位的有关材料,如:营业执照、承包合同、规章制度;
  3.伤亡人员的有关材料,如身份证、培训记录、劳动合同书等。
  (五)证人材料搜集
  目击人、事故责任人等人员的问话笔录。
  三、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一)事故原因的分析
  根据国家标准,事故原因的分析主要是要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属于下列情况的为直接原因: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GB6441-86A6);
  2.人的不安全行为(GB6441-86B附录A7)。
  属于下列情况的为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2.缺乏培训、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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