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促单位制订防范措施、监控办法,并检查落实情况。
第九条 市安委会负责对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协调,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特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负责对特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十一条 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按隶属关系,报各区安委会或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安委会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四章 整改
第十三条 单位全面负责事故隐患的整改。经确认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第十四条 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市、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也可以依法责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按隶属关系报告各区安委会或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并向市安委会申请审查验收。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末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