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大事故隐患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及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五条 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填写《深圳市事故隐患上报表》,按隶属关系报告各区安委会或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六条 各区安委会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上报市安委会,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 分级管理
第八条 各区安委会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包括:
(一)对本区域、本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调查,确认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掌握隐患分布的情况;
(二)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事故隐患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