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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事故隐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9日)废止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
 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9日 深经贸[2002]5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事故隐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30日 深安[1995]50号)

各区安委会,蛇口、南油、华侨城工业区安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及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重大事故隐患暂行管理办法》,并通过市安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修改,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本区域、本行业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注 (注:此段原文为: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我办根据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及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重大事故隐患暂行管理办法》,并通过市安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修改,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本区域、本行业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近期进行一次重大事故隐患的调查,经初步评估后,于十一月三十日前上报市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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