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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培训质量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9日)废止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
 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9日 深经贸[2002]5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培训质量的通知
            (1994年8月29日 深劳护[1994]166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华侨城、蛇口、南油工业区安委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局在各级社会办学机构的大力支持下,为企业培养了一大批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对促进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由于一些培训单位不顾特种作业培训的有关规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各种不正常的手法进行招生,忽视培训教学,致使培训质量下降,已严重影响了我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正常发展。为严肃我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把好特种作业人员招生培训关,确保特种作业培训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报名制度。凡要参加电工、电(气)焊工、电梯工、超重机械作业、建筑登高架设、厂内机动驾驶等特种作业培训学习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到深圳市职业安全卫生培训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报名(宝安、龙岗区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指定地点)填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请表并参加体检,体检合格的,根据就近培训的原则,自行选择到各特种作业培训单位参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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