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本企业开展预防伤亡事故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工作。
2.研究本系统、本行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特点,制定行业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指导实施。
3.排出本系统、本行业、本区域安全工作重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参与本系统、本行业、本区域伤亡、火灾事故的查处,并督促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关于奖励和违章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员工,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给予奖励:
1.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有显著成绩的;
2.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险情隐患,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或积极抢救,使生命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的;
3.在劳动安全或劳动卫生防护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切实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4.检举、揭发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行为,其事迹突出的。
(二)(此项废止)注3(注3:此项原文为:(二)企业及其领导人若违反下列条款的,即属违章。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根据《
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规定可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配置安全主任或配置的安全主任被指派足以妨碍执行安全主任职责工作的,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2.企业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重忽视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特种设备的管理,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又不积极落实整改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3.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国家标准规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4.企业领导未履行第一款所列职责,造成死亡、特大火灾事故以及重大设备事故的,处以5000-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领导人的法律责任。不得设置处罚,处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关于企业安全主任任职条件及注册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我市企业安全主任制度的顺利实施,达到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的目的,对安全主任的任用条件及注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