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企业安全主任制度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包括驻深企业)应当聘任注册安全主任,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助手,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各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督导。注1(注1:此段原文为:为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把企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我市企业一律实行“安全主任”制度。“安全主任”作为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助手,在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操作和安全运行进行督导。)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所有企业、驻深企业(包括施工工地、采石场),凡使用员工达到200人及其以上的,必须设立不少于一名的专职注册安全主任;凡使用员工超过50人以上的企业及施工工地、采石作业场所,必须设立兼职安全主任,无论专职还是兼职安全主任,必须确保在工作中正确履行安全主任的职责。
(二)安全主任的职责
1.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提交安全生产书面工作意见,主要包括:针对本企业的安全状况提出的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费的开支计划。
2.参与制订防止伤亡、火灾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以及本企业危险岗位、危险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督促实施。
3.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发现事故隐患,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逐级上报;一旦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现场拯救,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4.协助组织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5.就本企业安全情况每季度按隶属关系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三、关于企业安全委员会制度
(一)各集团公司、工业区、乡镇、村经济发展公司,以及使用员工超过500人以上的企业单位,必须设置安全委员会。注2(注2:此项原文为:(一)各集团公司、工业区、乡镇、村经济发展公司,以及使用员工超过1000人以上的企业单位,必须设置安全委员会。)
(二)安全委员会其成员由企业工会成员、安全主任以及企业领导三方组成。安全委员会主任由上述公司、工业区的主管生产、经营的领导担任。
(三)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