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一切企事业、驻深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企业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具体职责是:
1.坚决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和行业管理;为杜绝特大事故,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及时研究、分析、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包括: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监督,对一些比较重大的隐患又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要组织制定相应的强化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过渡期的安全,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2.在制订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总体目标以及企业新建、改建(包括改造和扩建)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时,要同时制订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规划,切实保障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负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员工安全培训教育等安全技措经费的落实。
3.应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安全主任制度,按规定配备并聘任相应数量及具有较高安全技术素质、责任心强的安全主任,授予其行使安全督导的权力,并支持其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
(二)企业主管生产、经营的领导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规、法令和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在布置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分析解决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2.确保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符合国家、行业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情况并负责组织落实。
3.了解、掌握本企业危险点、危险源以及危险设备的安全状况及变化情况,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本企业所使用(或生产)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规范。
4.根据本企业的安全特点,指导制订事故的应急程序和应变措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落实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逐级以书面形式上报。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立即上报,同时应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教育,确保本企业内所有员工经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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