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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交通厅所属企业移交属地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时间要求
  (一)2002年11月中旬正式开始移交。
  (二)按照云发〔2002〕3号文件要求,今年内基本完成移交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省交通厅所属企业移交工作协调小组。
  组 长 牛绍尧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 李新华 省长助理
       马 坚 省委企业工委副书记
      李裕光 省交通厅厅长
 成 员 高天森 省委企业工委副书记
      吴子润 省交通厅副厅长
      曹建方 省财政厅副厅长
      鲍 璟 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董树奎 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王贵明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杨家福 省公路局局长
  (二)各地、州、市相应成立接收工作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
  六、工作步骤
  (一)省政府批转本意见后,由省交通厅与各地、州、市签订企业移交交接书。
  (二)移交地、州、市属地管理的企业,其政企分开和深化改革工作由地、州、市负责。
  七、相关扶持政策
  (一)省财政对移交地、州、市属地管理企业的补助,比照中央移交我省属地管理的企业有关政策执行,具体数额由省交通厅分别拟报。
  (二)在费改税之前,“十五”期间省交通厅每年继续安排1亿元站点建设资金,用于移交属地管理的运输企业的站点改扩建工作。在全省公路建设项目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内公路施工企业承担建设任务,以继续扶持移交后的施工企业的发展。
  (三)各地、州、市要认真研究接收企业的情况,从实际出发,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给予享受相应地、州、市企业的全部优惠政策。
  八、责任分工
  (一)移交工作由省协调小组统一安排和部署。根据本工作意见拟定移交属地管理的实施方案,报省协调小组批准执行。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二)省交通厅要做好实施方案的拟定、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移交交接书签订后,省交通厅要配合地、州、市做好接收工作和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各地、州、市在移交交接书签订后,就要对移交企业负责,如期完成接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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