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交通厅
所属企业移交属地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2002]13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委企业工委、省交通厅组织拟定的《省交通厅所属企业移交属地管理的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完成交接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
省交通厅所属企业移交属地管理的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发〔2002〕3号文件和全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将省交通厅所属企业移交地、州、市实行属地管理,切实解决省交通厅与所属企业的脱钩问题。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政企分开的要求,执行云发〔2002〕3号文件精神,落实全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做好省交通厅所属企业移交属地管理工作。
二、移交范围
(一)省交通厅直属的16户交通运输企业、4户工业企业、1户供销社企业,共21户,分布在全省16个地、州、市。
(二)省公路局为主管理的7户公路施工企业,分布在昆明、楚雄、大理、思茅、红河5个地、州、市。
(三)已实行分立式改制的企业以存续的国有企业为移交主体。
三、移交原则
(一)按企业改制前所在地、州、市(即存续企业所在地)实行属地移交。
(二)各地、州、市范围内的省交通厅所属企业一次性全部移交。
(三)对移交属地管理的企业,其资产与财务按2001年12月31日决算数据划转。
(四)昆明、曲靖、大理、红河、思茅、保山、昭通、临沧、丽江、玉溪、楚雄、文山、西双版纳、迪庆、德宏、怒江等16户交通运输集团,移交集团所在的地、州、市;云南汽车修理一厂、云南客车厂、云南汽车工贸实业总公司、云南橡胶厂、云南省交通物资总公司等5户工业供销企业移交昆明市;省路桥一公司移交大理州,省路桥二公司移交红河州,省路桥三公司移交思茅地区,省路桥四公司移交楚雄州,省路桥总公司、省路桥五公司、省公路桥梁工程公司3户移交昆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