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培训单位必须在其指导、监督下搞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注2(注2:此项原文为:(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由市劳动局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处统一管理,各培训单位必须在其指导、监督下搞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度对培训办学单位进行综合性评估,包括:授课情况、培训质量、教学场地、实习器材等统一进行考核。
二、特种作业培训必备条件
(一)固定的授课场所(30-60人/班),根据不同的工种必须具备的实习操作场地及足够的满足教学和(实习)训练的器材。
(二)固定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负责本培训中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招生、学习、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其授课的师资必须是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及有相当工作经验的技师,并填写《深圳市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培训教师登记表》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其逐步实施考核认可制度。
三、培训的具体实施
(一)各培训单位必须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物价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按就近的原则向社会招生,招生的对象必须符合《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深劳[1989]195号)的规定,未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跨区域招生;登报或者张贴的特种作业人员招生广告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
(二)特种作业培训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教学大纲、考核大纲、培训教材。注3(注3:此项原文为:(二)特种作业培训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劳动部门指定的教学大纲、考核大纲、培训教材。)
(三)各培训单位在每期培训前制定出“学习日程安排表”发给每一个学员,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表格统一制定)。培训期间,培训点的管理人员必须经常对授课教师及学员进行监督管理,对不认真负责的授课教师要及时指出或及时更换,确保教学质量。
(四)管理人员或授课教师有责任对经常迟到早退、不认真学习的学员给予警告,每期培训中缺课达18课时的,可取消其学习资格,如有特殊情况的,可书面向管理人员报告。
(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各培训单位应予以大力支持和合作,共同把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质量关,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各培训单位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