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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9日)废止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
 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9日 深经贸[2002]5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2月28日 深劳护[1993]57号)

  为确保我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质量,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包括企业自培)的管理,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劳安字[1991]31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培训资格认证制度
  (一)凡在我市申请举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必须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报表》经审查同意核发给《特种作业人员办学许可证》,方可面向社会招生。属企业自培的,不用申领《特种作业人员办学许可证》,可直接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核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培训。注1(注1:此项原文为:(一)凡在我市申请举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必须向市劳动行政部门填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报表》经审查同意核发给《特种作业人员办学许可证》,方可面向社会招生,属企业自培的,不用申领《特种作业人员办学许可证》可直接到市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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