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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998年度我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的重点方向为:列入我市1996年度和 1997年度技术改造计划且取得技改贷款,并在1998年底以前可完成竣工验收的技改项目;列入1996年至1998年技改贷款计划且取得技改贷款,符合《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出口创汇能力明显提高的技改项目。
  市经贸局从即日起开始受理1998年度技改贷款贴息申请。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1998年11月15日前将有关申请材料送交市经贸局技术质量处。

         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推动我市“三个一批”发展战略的实施,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息金是指市财政补贴给我市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息金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 息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围绕技术改造工作指导思想和任务,坚持以产业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有利于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二)充分发挥息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优势产业、优势企业的技术改造给予积极鼓励。
  (三)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第三章 息金的使用范围、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由市经贸局立项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且已获得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的,具备申请市财政贴息资格。由国家下达计划的限额以上项目和专项技改贷款项目,应首先申请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贴息资金。
  第五条 贴息标准为:在项目核定的技改贷款额度内,按照同期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的50%贴息。
  第六条 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技术进步政策定期确定息金的重点使用方向。
  第七条 具备申请资格,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一)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通过市经贸局竣工验收合格的;
  (二)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并经市财政局审核的。
  第八条 经营管理良好,产品有市场,连续3年赢利,对财政税收贡献突出的项目企业,可在技改贷款到位的当年申请贴息。

第四章 息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九条 息金的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应由有关单位于每年的1月、7月向市经贸局申报贴息。
  (二)申报单位应填报“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并附项目批复文件及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算。
  第十条 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的具体经办单位为市经贸局技术质量处和市财政局企业财务处。两局联合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审定,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息金。
  第十一条 息金每年3月、9月各下达一次,补贴到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五章 息金的使用及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息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认真执行技改项目,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并定期按有关要求报告项目情况。如发现有关单位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将取消乃至追交已拨贴息资金,并取消有关单位今后享受技改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四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召集息金的协调和决策专项会议,对享受息金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每年对息金使用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6月10日 深劳护[1998]110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分局,各区总工会,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加大重大责任事故查处力度,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强化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重伤、死亡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
  二、事故管辖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关于加强事故监察工作的通知》(深劳[1995]139号)的规定,对事故进行分级管理。即凡宝安、龙岗两区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区区属用人单位发生一次重伤(中毒)6人及以下或死亡2人及以下的事故,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管辖;有必要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可直接管辖。凡发生一次重伤(中毒)7人及以上或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和特区内市属、驻深用人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均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二)公安部门对事故管理规定如下:凡发生一次重伤(中毒)7人及以上或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由市公安局管辖;其余事故均由事故发生地公安分局管辖。
  (三)工会对事故管理规定如下:区属用人单位发生一次重伤(中毒)6人及以下或死亡2人及以下的事故,由区总工会负责管辖;有必要时,市总工会也可直接管辖。凡发生一次重伤(中毒)7人及以上或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和市属、驻深用人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均由市总工会管辖。
  三、事故调查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确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须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相并作详细说明。
  (二)轻伤、重伤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死亡事故,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用人单位参加)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用人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应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一)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落实。
  (二)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伤亡事故的批复结案工作;对发生责任事故的用人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并监督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落实对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公安部门负责对伤亡事故中有犯罪嫌疑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工会对伤亡事故的处理依法实施监督。
  (三)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五、事故统计及其他
  (一)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和区总工会应做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工作,即要在每月终后1天内分别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和总工会上报该月统计报表和每起事故的简要情况说明。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有关单位应在事故查处方面加强沟通与联系,每年元月召开例会,相互通报上年度伤亡事故处理情况。

     关于确定第二批市级安全重点防护单位监督检查部门的通知
          (1999年4月15日 深安[1999]12号)

各区、工业区、保税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市级安全重点防护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圳市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7]43号)的规定和《关于确定第二批市级安全重点防护单位的通知》(深府[1999]35号)精神,经市安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我市第二批市级安全重点防护单位的监督检查部门确定如下:
  一、市建设局负责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燃气公司(铁岗气库)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市港务局负责赤湾壳牌石油贸易联营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服总物资有限公司、华英石油联营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市交通局负责深圳承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市公安局治安分局负责深圳市化轻贸易有限公司(布吉危险品仓库)、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布吉危险品仓库)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市经贸局负责深圳美视电力工业有限公司(美视电厂和妈湾油库)、深圳宝昌电力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以上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安全重点防护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反映给市安委会。

       关于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酒案件有功人员的决定
          (1999年5月20日 深酒专[1999]13号)

  为充分调动社会群众的监督力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的违法行为,让市民喝上放心酒,现决定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酒案件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一、奖励条件。凡向我办提供深圳市范围内制造或销售假冒伪劣酒案件的确凿线索,并协助我办成功破案,案值达1万元以上的举报人员,经我办确认资格,可获奖励。
  二、奖励金额。奖金为举报案件罚款入库金额10%-15%。奖金比例由我办根据举报人所提供线索的价值及协助办案情况确定。
  三、奖励程序。案件结案、罚款入库后由我办通知举报人填写举报案件奖金领款单,报领导批准后即可领取。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我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1999年4月26日 深劳[1999]79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各计划单列单位和保税区劳动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和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单位: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重要用品,具有专业性强、质量要求严格等特点。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和《广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可管理规定》(粤劳安[1997]313号)等有关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必须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几点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一、凡从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的单位,其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法取得原劳动部或现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方能进行生产和经营,尚未取证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领证,否则其生产视为违法。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销售实行资格认可和定点经营制度。
  凡在我市从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经营的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场地和资金,业务人员经专门培训,单位经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合格,依法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其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以下简称“三证”)。
  已取得定点生产和经营资格的单位应严格自律,不得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或“三证”不齐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旦发现违法经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没收不合格产品和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报省经贸委批准取消定点经营资格并通报批评。
  三、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按《广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粤劳安[1998]24号)的规定,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到经国家或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或生产资格的单位购买,在购买时应同时查证该用品是否“三证”齐全,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应拒绝购买,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属于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需要进口的单位向省经贸委提出申报,依法取得《进口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鉴定证》后方准使用。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近期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的检查,凡发现无证生产的单位,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止生产;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三证”不齐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将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附: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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