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短期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报市经济贸易局审批,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深圳市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项目呈批表(原件3份);
(二)深圳市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合同书(原件3份);
(三)对外签约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外贸企业审定证书(正本核对,复印件1份),加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市经济贸易局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并颁发批准通知书,企业凭此办理其余有关手续。
七、长期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仍按原规定及市、区审批权限办理有关的审批、注册、备案等手续。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学研
联合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8年5月4日 深经发[1998]30号)
各区经贸局、教育局,各工业行业协会、各工业企业,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走产学研结合道路”的要求,加速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市工业经济质量,进一步推动我市产学研联合工作的向前发展,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学研联合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学研联合工作的若干意见
“八五”以来,我市产学研联合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区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取得了显著成绩,对增强我市工业企业生存及发展后劲,推动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走产学研结合道路”的要求,加速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提高我市工业经济素质,强化高等教育为社会服务的功能,促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开创我市产学研联合工作新局面,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产学研联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经过18年的发展,我市工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逐步实现了从以来料加工为主向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转变,初步形成了以信息产业、生物技术和新材料为重点的七大高新技术产业群。但必须看到,我市工业基础差、科技力量薄弱、创新乏力、技术储备不足,尤其是自主知识产权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缺乏等问题仍然存在,极大地制约了我市工业企业的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在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科学技术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这样一种大趋势下,面对业已形成的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和国内外新一轮更加激烈的经济与科技竞争态势,我市工业企业和各高校、研究院所要有强烈的紧迫感和危机感。
实践证明,产学研联合作为企业与高校、研究院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身生存与发展客观需求的产物,是推动我市科技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有效途径。当前,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学研联合工作,对于发挥我市已有的产业政策和资本优势,克服我市科技力量薄弱、技术创新乏力等问题,尤其是解决我市高科技产品不少,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多的问题,增强我市工业企业的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具有现实意义;对于加强我市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进程,调整我市产业结构,提高我市工业经济质量,保证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更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产学研联合工作的组织协调
产学研联合既涉及企业又涉及高校和研究院所,是一项几个方面利益集团结合的系统工程,彼此间的结合能否成功,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特别需要有机协调。因此,加强对我市产学研联合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对推动产学研联合工程的顺利实施,保证产、学、研各方合作成功,至关重要。为进一步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今年2月份,按上级的要求,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由市经贸局牵头,与市教育局、深圳大学共同成立了“深圳市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协调办公室”,现已开展工作。各区经贸局、教育局、各行业协会、各工业企业,尤其是各大型工业企业以及各高校和研究院所,也都要加强对本部门产学研联合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应建立健全有关组织管理机构,一把手要亲自抓,真正做到把产学研联合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解决本城区、本行业、本企业产学研联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产学研联合排忧解难,切实把产学研联合作为振兴本城区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推动本行业和本企业技术进步的有力手段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三、总结经验,灵活运用,创造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模式
过去几年,我市工业企业坚持以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力,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与国内外高校、研究院所广泛交流合作,积极主动地开展产学研联合,在取得了可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探索、创造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产学研联合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有技术转让、合作开发、组建股份制经济实体、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或中试基地、人才培训交流、仪器设备共享和全面联合等模式。各区经贸局、教育局、各行业协会、各工业企业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灵活采用上述各种产学研联合模式,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特别要鼓励和提倡以共建研究开发机构、中试基地和组建股份制经济实体为主的联合模式。有条件的城区、行业和企业集团,还要力争实现与高校、研究院所的全面联合,为高校、院所的科学实验、学生毕业实习、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提供尽可能多的支持,使我市产学研联合工作实现从低层次的“单一项目、短期突击联合型”向高层次的“多个项目、整体、长期稳定联合型”的转变。我市的各高校和研究院所,要进一步端正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主动与本市的工业企业联系,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产学研联合,推动企业的发展。与此同时,还要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遵循产学研联合“平等自愿、互惠互利、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具体工作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创造行之有效的产学研联合新模式,把我市产学研联合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四、突出重点,加速高科技产业化进程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高科技创新能力,是我市工业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是保持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后劲的一个重要源泉,是我市工业未来的优势所在。因此,进一步加强产学研联合工作,一定要突出增强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高科技产业化进程这一工作重点。具体地讲,就是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制定的“三个一批”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牢固树立为培育我市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服务,为产业结构调整服务的意识,坚持高起点联合,高水平开发,把产学研联合工作的着眼点放在以计算机及其软件、通信与信息、机电一体化、微电子及基础元器件、新一代视听产品、新能源等七大支柱产业及生物技术、新材料产业的发展上,把着力点放在解决企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创名优产品的关键技术上,特别要在创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上花大力气,下苦功夫。同时,还要抓好产学研联合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结合,全面提高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的质量。
五、努力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学研联合运行机制
产学研联合作为世界性的课题,始终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工业发达国家的广泛重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产学研联合不仅起步晚,而且合作环境的形成及条件的提供都比较薄弱。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应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学研联合运行机制上勇于创新。当前,尤其要进一步做好如下机制的建设:
(一)管理机制。产学研联合是一种经济与科技结合的行为,需要有相应的法规来调节、规范。我市拟在广泛征求企业、高校和研究院所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出台《深圳市产学研联合管理办法》,使我市产学研联合工作迈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舆论导向机制。要通过新闻媒介,加强对产学研联合的意义、作用及典型示范成果的宣传力度,同时辅以研讨会、座谈会及现场会的召开,不断强化政府、高校、研究院所和企业对产学研联合的认识,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资金投入机制。市各工业企业作为产学研联合的主体,要切实加大科技开发经费的投入。市、区两级财政也要保证在可支配财力中逐年增加对科技开发的总投入,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上。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各金融部门也应优先安排信贷支持产学研联合项目。以此建立起多层次、多渠道的产学研联合投入体系。
(四)政策引导机制。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对产学研联合项目在攻关、开发、工试、推广及新产品开发等各类计划中优先列项,给予支持。其中,对转化成功的新产品,应享受新产品免税政策;对列入计划的重大产学研联合项目和对共建技术中心、实验室或中试基地的,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应分别给予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和享受国家、省、市技术中心的有关优惠政策。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市里要制定相应政策,使工业企业对教育的多方面支持得到法规性保证。
(五)结合机制。各工业企业应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研究院所特别是我市的高校、研究院所的交流合作;市技术市场促进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要积极为产、学、研各方提供市场预测、技术分析、资产评估、技术中介等在内的服务。市经贸局拟在对全市工业企业产学研联合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汇同有关中介组织,建立起以科技成果转让、技术攻关招标为主要内容的《产学研联合项目信息库》,为产、学、研各方提供信息咨询,牵好线、搭好桥。同时筛选60个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项目作为我市重点跟踪服务的产学研联合示范项目,确定10家企业作为我市产学研联合示范联系点,争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各区经贸局、教育局、各行业协会也要有计划地组织企业、高校和研究院所广泛开展交流洽谈、技术考察、新技术、新产品展示等活动,为产学研三方结合提供便利,提高联合的成功率。
(六)激励机制。市、区经贸局、教育局、各企业及各高校、研究院所,应对在推动产学研联合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及时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以此调动各方积极性。总之,要通过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的有机结合,为产学研联合工作建立起良好的运行机制,把我市产学研联合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
(1998年7月9日 深经发[1998]52号)
各区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来料加工是指外商提供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称料、件),由我方工厂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全部成品交还外商出口,我方收取工缴费的业务。我市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众多,料、件的需求量大,这些料、件如能部分使用国产料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的出口,增加国家外汇收入,增加出口值,降低加工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精神,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外商委托加工单位向境内企业购买料、件(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外),进行加工装配,成品全部交还外商出口。
二、以国内购料方式委托我方加工装配的外商,可根据需要委托加工单位向市经济贸易局提交国内购料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市经济贸易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后签署意见,企业据此向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三、企业购买国内原材料所需费用,必须是通过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渠道兑换的人民币。注(注 此条为新增。)
四、提交国内购料申请时应备齐下列资料:
(一)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加工单位的特准营业证或营业执照;
(二)对外加工装配合同;
(三)外商委托加工单位购料的委托书;
(四)加工单位的国内购料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经商务单位加具意见);
(五)国内购料清单(一式三份)。
五、加工单位受托在国内购料时,应要求国内料、件供应商出具有效发票,合同执行完毕,一同报海关申请核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内购料申请表(略)
关于执行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9日 深经发[1998]68号)
各区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二、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二)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三、经营单位进口的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并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四、来料加工企业进口不作价设备连同对外加工装配总协议或补充协议一并报批,按《关于我市来料加工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深经通[1998]40号)执行。
五、内资企业进料加工所需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由经营单位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时,一并报市经济贸易局审批,市经济贸易局依据文件的规定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行审批。
六、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进口不作价设备,须附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的合同,并报市经济贸易局审批。
七、进料加工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一律凭市经济贸易局的批复文件向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八、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因故终(中)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经原外经贸审批部门批准,由主管海关核准,可将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免税不作价设备在监管期间,进料加工的经营单位及外商投资企业要在每年一月向市经济贸易局书面报告免税不作价设备使用情况。
十、进口不作价设备的企业,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擅自将不作价设备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十一、其他进口不作价设备的事项按[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文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改造
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30日 深经发[1998]73号)
各有关企业:
为加大我市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充分调动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