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应纳入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范围,并把落实情况作为对各级领导的年度考核指标。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按时上报或隐瞒不报,不采取措施积极整改,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将依法追究事故单位法人代表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关于加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通知
(1995年12月12日 深安[1995)59号注1
(注1:处原有文号:深组发[1995]5号,此文原是
市委组织部与市安委会联合发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主管局: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和《
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的规定,将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对市、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现将考核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注2(注2:此段原文为: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深府[1994]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的通知》和深府[1995]62号《深圳市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文件规定,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履行情况应纳入市、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现将考核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对象
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市直有关主管局的的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注3(注3:此条原文为:一、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市直有关主管局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的内容
市委组织部和市安委会将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和《
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对各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以督促各安全生产责任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注4(注4:此条原文为:二、市委组织部和市安委会将根据《深圳市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对各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以督促各安全生产责任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三、考核的方式
(一)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结合自己全年所履行职责的情况,于每年度一月底前提出一份上年度安全生产书面述职报告,经市安委会签署考核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市安委会可结合对安全生产责任人所管辖地区或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开展对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情况的抽查,提出履职检查报告,报市委组织部;
(三)市委组织部也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纳入班子和干部考察的一项基本内容,并将有关考察结果向市安委会通报。
四、对没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市安委会将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出通报和批评;对由于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市安委会可直接提出干部处分建议书,报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特殊贡献的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安委会联合报市委、市政府给予嘉奖。
五、各区委组织部和区安委会可参照本通知,加强对区政府以下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工作。
关于加强事故监察工作的通知
(1995年8月1日 深劳[1995]139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蛇口、华侨城、南油工业区安委会:
为了加强重大伤亡事故的监察和统一管理,及时掌握全市职工伤亡事故的总体情况,根据《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和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解释,从今年8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事故分级管理、动态报告和事故处理批复结案等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事故的分级管理
(一)宝安、龙岗两区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罗湖、福田、南山区区属用人单位发生一次重伤(中毒)6人及以下或死亡2人及以下的事故,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时,也可直接组织事故的调查。
(二)凡发生一次重伤(中毒)7人及以上或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市属、驻深用人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均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但也可视不同情况委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二、关于事故的登记和动态报告制度
(一)凡重伤以上的事故,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填写《深圳市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以此存档,建立事故管理台帐。
(二)发生一次重伤(中毒)3人以上或死亡事故的,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发生一次重伤(中毒)7人以上或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报后,应立即以电话快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关于伤亡事故的结案、备案制度
(一)今后凡发生重伤1人以上事故的单位,应按照我局统一印制的《深圳市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调查,如实填报。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事故分级管理制度对事故单位填报的《报告书》实行审查批复,批复即为结案。对于原因分析不明,责任划分不清或整改措施及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力的,应坚决将《报告书》退回重报,严把审查批复关,确保事故查处工作的客观、公正、严肃性。批复文件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可视事故的具体情况作相应的变化。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书》的30日内作出批复,并做好事故资料归档工作,建立事故档案;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事故批复后的7日内将事故批复及《报告书》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以便掌握我市伤亡事故结案情况。
四、关于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制度
(一)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即要在每月终后1日内上报统计报表和每起事故的简要情况说明,但不得以伤亡事故的“说明”代替事故统计报表上报。主管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应按规定审核事故统计报表并签字,对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二)为强化事故基础管理,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事故报告、统计和资料归档工作,并要求尽快启用省劳动厅事故统计软件,逐步实现事故信息管理电脑化。
为推动贯彻实施事故动态报告、结案备案和统计报表制度,我局将组织专项检查和考核,考评结果将作为年终评先的重要内容。考评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另文通知。
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995年7月28日 深劳护[1995]142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蛇口、华侨城、南油工业区安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劳动法》,针对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中遇到的问题,经我局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因工伤亡事故性质的判定
工伤事故国家现行没有具体的定义,因此,根据《
劳动法》的规定,在因工伤亡事故性质判定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伤判定的基本条件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因工作或从事与劳动生产密切相关的活动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
3.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导致的伤害,按无过错原则实行补偿;
上述条件中关于“从事与劳动生产密切相关的活动”如无明确规定的必须经由市劳动部门确认。
(二)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个体经营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并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
(三)劳动关系的确定
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以订立合同为确立标准。但考虑到目前仍存在因用工不规范行为而导致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判定的特征分别为:
1.合同式劳动关系的特征;
依照法律的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2.事实上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即必须要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伙人、个体户个人、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承揽人与定作人不能算是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支配,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从事有偿的劳动;
(3)用人单位约定给劳动者支配劳动报酬。
二、关于伤亡事故的现场勘查
伤亡事故的现场勘查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一)确认伤亡人员原始位置及伤害部位、伤害性质;
(二)查找事故致害物、起因物;
(三)画出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
(四)物证搜集包括:
1.致害物、起因物的说明书等,有关的重要书面资料;
2.用人单位的有关材料,如:营业执照、承包合同、规章制度;
3.伤亡人员的有关材料,如身份证、培训记录、劳动合同书等。
(五)证人材料搜集
目击人、事故责任人等人员的问话笔录。
三、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一)事故原因的分析
根据国家标准,事故原因的分析主要是要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属于下列情况的为直接原因: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GB6441-86A6);
2.人的不安全行为(GB6441-86B附录A7)。
属于下列情况的为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2.缺乏培训、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和指导错误;
4.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5.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6.其他。
(二)事故责任的分析
通过对事故直接、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同时根据他们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直接责任分为:
1.主要直接责任;
2.直接责任。
领导责任分为:
1.主要领导责任;
2.领导责任;
3.分管领导责任;
4.直接领导责任。
上述事故分析的用语除特殊案例一般均为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的规范基本用语。
四、关于伤亡事故的处理
为规范我市伤亡事故的处理,要求做到:
(一)实行统一规范的事故报告书制度
今后凡发生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必须使用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深圳市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并按《报告书》的要求如实填报,力求做到内容统一、资料完整、格式规范化。
(二)事故的处理实行批复结案制度
今后对伤亡事故的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根据用人单位填报的《报告书》实行审查批复,并将批复作为结案的制度。批复使用语是:同意……;建议……;经济处罚见处罚通知书等。
五、关于伤亡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
在伤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视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死亡3人以上并有巨大经济损失的伤亡事故,经调查分析确认为有“玩忽职守”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建议移交刑事立案,经济、行政从重处罚。
(二)死亡2人及其以上,经调查确认为有“严重违章指挥”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应建议刑事立案,经济、行政从重处罚。
(三)死亡1人以上的,经调查确认企业“管理混乱”并因此导致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领导人,应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经调查确认“严重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导致死亡1人及以上的,对负有主要直接责任的人员应建议刑事立案。
关于加强我市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1995年10月18日 深劳护[1995]188号)
宝安、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我市现有采石场主要分布于宝安、龙岗两区,为便于管理,切实加强我市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根据《
矿山安全法》和《广东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宝安、龙岗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采石场的安全监察工作,行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权。着重抓好核发《安全准采证》、现场安全监察、事故查处等工作。各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订管理办法。特区内采石场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为保证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正确执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统一制定的我市矿山安全监察标准,包括《关于核发我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的通知》(深劳护[1993]167号);《关于加强事故监察工作的通知》(深劳护[1995]139号)等,各区要严格执行。
三、宝安、龙岗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做好辖区内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已核发《安全准采证》采石场的资料;
(2)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登记表(每季报一次);
(3)伤亡事故结案报告书;
(4)对辖区内市属、“三资”、部队采石场的处罚决定书。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各区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进行统一监督指导,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抽查,必要时组织全市矿山安全大检查。
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4月25日 深劳护[1996]46号)
各特种作业培训单位:
为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
劳动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特作以下通知:
一、推行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工作制度(见附件),规范特种作业培训单位和考核中心在特种作业人员报名、培训、考核、发证等业务的工作程序,确保持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实施《深圳市特种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范培训单位教学内容。各培训单位按《大纲》培训,考核中心按《大纲》考核。其他特种作业工种培训考核大纲将逐步制定并实施。
三、开展特种作业培训单位资格检查。五月上旬我局将组织对全市现有特种作业培训单位的办学资格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特种作业(电工)培训单位的办学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