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了解、掌握本企业危险点、危险源以及危险设备的安全状况及变化情况,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本企业所使用(或生产)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规范。
4.根据本企业的安全特点,指导制订事故的应急程序和应变措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落实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逐级以书面形式上报。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立即上报,同时应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教育,确保本企业内所有员工经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关于企业安全主任制度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包括驻深企业)应当聘任注册安全主任,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助手,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各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督导。注1(注1:此段原文为:为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把企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我市企业一律实行“安全主任”制度。“安全主任”作为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助手,在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操作和安全运行进行督导。)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所有企业、驻深企业(包括施工工地、采石场),凡使用员工达到200人及其以上的,必须设立不少于一名的专职注册安全主任;凡使用员工超过50人以上的企业及施工工地、采石作业场所,必须设立兼职安全主任,无论专职还是兼职安全主任,必须确保在工作中正确履行安全主任的职责。
(二)安全主任的职责
1.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提交安全生产书面工作意见,主要包括:针对本企业的安全状况提出的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费的开支计划。
2.参与制订防止伤亡、火灾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以及本企业危险岗位、危险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督促实施。
3.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发现事故隐患,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逐级上报;一旦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现场拯救,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4.协助组织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5.就本企业安全情况每季度按隶属关系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三、关于企业安全委员会制度
(一)各集团公司、工业区、乡镇、村经济发展公司,以及使用员工超过500人以上的企业单位,必须设置安全委员会。注2(注2:此项原文为:(一)各集团公司、工业区、乡镇、村经济发展公司,以及使用员工超过1000人以上的企业单位,必须设置安全委员会。)
(二)安全委员会其成员由企业工会成员、安全主任以及企业领导三方组成。安全委员会主任由上述公司、工业区的主管生产、经营的领导担任。
(三)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协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本企业开展预防伤亡事故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工作。
2.研究本系统、本行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特点,制定行业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指导实施。
3.排出本系统、本行业、本区域安全工作重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参与本系统、本行业、本区域伤亡、火灾事故的查处,并督促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关于奖励和违章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员工,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给予奖励:
1.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有显著成绩的;
2.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险情隐患,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或积极抢救,使生命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的;
3.在劳动安全或劳动卫生防护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切实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4.检举、揭发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行为,其事迹突出的。
(二)(此项废止)注3(注3:此项原文为:(二)企业及其领导人若违反下列条款的,即属违章。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根据《
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规定可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配置安全主任或配置的安全主任被指派足以妨碍执行安全主任职责工作的,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2.企业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重忽视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特种设备的管理,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又不积极落实整改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3.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国家标准规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4.企业领导未履行第一款所列职责,造成死亡、特大火灾事故以及重大设备事故的,处以5000-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领导人的法律责任。不得设置处罚,处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关于企业安全主任任职条件及注册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我市企业安全主任制度的顺利实施,达到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的目的,对安全主任的任用条件及注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安全主任任职条件注4(注4:此项原文为:(一)专职安全主任任职条件
1.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企业或本行业工作有三年以上经验的;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务,从事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兼职安全主任任职条件
1.具有高中(相当于高中)文化水平,从事本企业或本行业工作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一)高中(中专)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的,经专门培训,并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人员,可直接报名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在企业工作3年以上,经核准可报名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业务考核,成绩合格者。
二、安全主任管理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填报的安全主任注册申请书,认真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统一核发《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并建立档案。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企业隶属关系,对安全主任实行分级管理,指导其开展具体的安全工作。
(二)企业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推荐选送安全主任,也可从社会上按有《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择聘用,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均需办理任用手续,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安全主任必须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报告制度。以填写表格形式,企业安全主任除按月向企业领导报告外,还需按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突发事件或重大的事故隐患可不按上述期限规定,迅速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四)安全主任的奖励及处罚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不同行业特点,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培育发展安全主任协会,并指导开展行业安全技术研讨活动。对在企业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安全主任给予通报表扬及一定的物质奖励。
2.对安全主任在具体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甚至玩忽职守导致伤亡、火灾事故发生的分别下列情况给予惩处:
(1)撤销注册:安全主任经查出在具体工作中未尽心尽力履行职责,导致伤亡或火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注册并通报全市。
(2)暂时吊销注册:未能履行职责包括,不定期报告、不组织安全检查,安全规章制度、防范措施不完善,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而又无合理解释的,可暂时吊销其注册,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关于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培训质量的通知
(1994年8月29日 深劳护[1994]166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华侨城、蛇口、南油工业区安委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局在各级社会办学机构的大力支持下,为企业培养了一大批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对促进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由于一些培训单位不顾特种作业培训的有关规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各种不正常的手法进行招生,忽视培训教学,致使培训质量下降,已严重影响了我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正常发展。为严肃我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把好特种作业人员招生培训关,确保特种作业培训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报名制度。凡要参加电工、电(气)焊工、电梯工、超重机械作业、建筑登高架设、厂内机动驾驶等特种作业培训学习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到深圳市职业安全卫生培训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报名(宝安、龙岗区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指定地点)填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请表并参加体检,体检合格的,根据就近培训的原则,自行选择到各特种作业培训单位参加学习。
二、考核中心对参加培训的学员核发《深圳市特种作业学员证》,凭证参加学习。各特种作业培训单位必须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学大纲和有关规定,强化安全技术教学,确保授课课时、实际操作时间,以保证培训质量。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及实际操作考核由考核中心统一组织进行。
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事故隐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30日 深安[1995]50号)
各区安委会,蛇口、南油、华侨城工业区安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现根据
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及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重大事故隐患暂行管理办法》,并通过市安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修改,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本区域、本行业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注 (注:此段原文为: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我办根据
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及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重大事故隐患暂行管理办法》,并通过市安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修改,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本区域、本行业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近期进行一次重大事故隐患的调查,经初步评估后,于十一月三十日前上报市安委办。)
深圳市重大事故隐患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及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五条 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填写《深圳市事故隐患上报表》,按隶属关系报告各区安委会或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六条 各区安委会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上报市安委会,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 分级管理
第八条 各区安委会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包括:
(一)对本区域、本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调查,确认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掌握隐患分布的情况;
(二)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事故隐患的评估;
(三)督促单位制订防范措施、监控办法,并检查落实情况。
第九条 市安委会负责对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协调,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特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负责对特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十一条 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按隶属关系,报各区安委会或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安委会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四章 整改
第十三条 单位全面负责事故隐患的整改。经确认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第十四条 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市、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也可以依法责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按隶属关系报告各区安委会或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并向市安委会申请审查验收。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末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