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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深圳市酒类产销经营资格年度检验办法”、“关于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酒案件有功人员的决定”、“关于对部分国产白酒试行贴标销售的决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及进口设备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学研联合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执行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鼓励开展短期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通知”、“关于严禁开展任何违法违规加工贸易业务的紧急通知”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废止<深圳市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17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8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关于加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通知”、“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核发我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的通知”、“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企业安全管理网络的实施办法”、“关于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培训质量的通知”、“深圳市重大事故隐患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事故监察工作的通知”、“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加强我市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全市注册安全主任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圳市注册安全主任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关于明确首批市级安全重点防护单位安全管理档案的通知”、“关于建立重点防护单位安全管理档案的通知”、“关于注册安全主任证书复审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关于确定第二批市级安全重点防护单位监督检查部门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已被《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9日)废止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
 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9日 深经贸[2002]5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2月28日 深劳护[1993]57号)

  为确保我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质量,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包括企业自培)的管理,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劳安字[1991]31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培训资格认证制度
  (一)凡在我市申请举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必须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报表》经审查同意核发给《特种作业人员办学许可证》,方可面向社会招生。属企业自培的,不用申领《特种作业人员办学许可证》,可直接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核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培训。注1(注1:此项原文为:(一)凡在我市申请举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必须向市劳动行政部门填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报表》经审查同意核发给《特种作业人员办学许可证》,方可面向社会招生,属企业自培的,不用申领《特种作业人员办学许可证》可直接到市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培训。)
  (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培训单位必须在其指导、监督下搞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注2(注2:此项原文为:(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由市劳动局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处统一管理,各培训单位必须在其指导、监督下搞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度对培训办学单位进行综合性评估,包括:授课情况、培训质量、教学场地、实习器材等统一进行考核。
  二、特种作业培训必备条件
  (一)固定的授课场所(30-60人/班),根据不同的工种必须具备的实习操作场地及足够的满足教学和(实习)训练的器材。
  (二)固定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负责本培训中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招生、学习、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其授课的师资必须是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及有相当工作经验的技师,并填写《深圳市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培训教师登记表》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其逐步实施考核认可制度。
  三、培训的具体实施
  (一)各培训单位必须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物价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按就近的原则向社会招生,招生的对象必须符合《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深劳[1989]195号)的规定,未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跨区域招生;登报或者张贴的特种作业人员招生广告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
  (二)特种作业培训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教学大纲、考核大纲、培训教材。注3(注3:此项原文为:(二)特种作业培训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劳动部门指定的教学大纲、考核大纲、培训教材。)
  (三)各培训单位在每期培训前制定出“学习日程安排表”发给每一个学员,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表格统一制定)。培训期间,培训点的管理人员必须经常对授课教师及学员进行监督管理,对不认真负责的授课教师要及时指出或及时更换,确保教学质量。
  (四)管理人员或授课教师有责任对经常迟到早退、不认真学习的学员给予警告,每期培训中缺课达18课时的,可取消其学习资格,如有特殊情况的,可书面向管理人员报告。
  (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各培训单位应予以大力支持和合作,共同把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质量关,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各培训单位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
  (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在社会上聘请一些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考试、考核监考员,监考员必须持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监考证。对特种作业考核、考试进行监考,在监考过程中,监考员有权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制止,情节严重的有权取消违纪者的考试资格,考试、考核完毕后,进行现场封卷,笔录考场情况并签上监考员姓名,评卷统一由市经贸部门组织。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理论考试和实习操作考核标准统一制定,培训点在每期班考核一星期前需将考试课目、人数、地点等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便统一安排。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跨地区流动施工的企业,必须向施工所在的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异地签证和复审手续。
  (九)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各培训单位前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应按要求填报“特种作业人员统计表”和“登记卡”,其中统计表一式二份,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初级技术等级证”。每一期班在考试课目全部考核完毕后应在一个月内把操作证发给学员。
  四、培训考核制度
  为确保培训教学质量,配合年审工作的开展,每年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将组织特种作业培训研讨活动,交流培训工作的经验,同时还将实施考核扣分制度;表彰先进,抨击后进。对一些不负责任随意缩短培训时间,跨区域乱招生、乱收费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办学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理。

       关于核发我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的通知
         (1993年8月1日 深劳护[1993]167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和《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搞好我市采石场安全管理工作,尽快扭转采石场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现就强化我市采石场作业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几点措施: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深府[1992]86号文的要求,从今年8月份开始对我市范围内的采石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核发《安全准采证》,实行一矿一证的开采制度。具体工作按《深圳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核发办法》(见附件)执行。
  二、结合《安全准采证》的核发,开展一次采石场的清理整顿,以强化安全管理。具体要求是:
  (一)清理整顿主要按照《深圳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考核评分标准》对采石场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评估、整治。
  (二)以区为单位,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清理整顿小组,对辖区内的采石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并逐个进行登记。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清理审查小组,对部分采石场进行重点检查。
  三、为贯彻采石场矿长(经理)安全资格认证制度,配合《安全准采证》核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拟继续举办采石场矿长(经理)安全培训班,对尚未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矿长(经理)进行培训。要求今年内我市所有的采石场矿长(经理)必须持证上岗。
  各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应按上述要求,结合本区的实际,认真抓好辖区内的采石场安全监察工作,争取在今年10月底把核发《安全准采证》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     深圳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核发办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深圳市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核发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开办的露天采石场(包括市属、外资、外驻、乡镇、个体等采石场),必须申请并持有《安全准采证》才能进行采石生产。
  二、《安全准采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三、申领《安全准采证》必须填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矿长(经理)持有的《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二)石场安全设施和技术力量情况;
  (三)反映石场开采基本情况的图纸资料;
  (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安全准采证》申报程序:
  (一)乡镇、个体等采石场,向所在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安全准采证》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属、外资、外驻采石场,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安全准采证》。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考评标准审查《安全准采证》申请报告,并结合现场实地检测,认定合格的方可发给《安全准采证》。
  六、《安全准采证》按照一矿一证的原则核发,每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年审。
  七、采石场开采完毕,应及时将《安全准采证》上缴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册。

        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企业
           安全管理网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18日 深安[1994]15号)

各区安委会、华侨城、蛇口、南油工业区安委会,市各有关主管局、市直属单位、驻深处以上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企业安全管理网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我委。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企业安全管理网络的实施办法

  根据安全生产企业负责的原则,结合当前我市的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企业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一切企事业、驻深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企业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具体职责是:
  1.坚决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和行业管理;为杜绝特大事故,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及时研究、分析、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包括: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监督,对一些比较重大的隐患又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要组织制定相应的强化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过渡期的安全,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2.在制订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总体目标以及企业新建、改建(包括改造和扩建)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时,要同时制订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规划,切实保障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负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员工安全培训教育等安全技措经费的落实。
  3.应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安全主任制度,按规定配备并聘任相应数量及具有较高安全技术素质、责任心强的安全主任,授予其行使安全督导的权力,并支持其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
  (二)企业主管生产、经营的领导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规、法令和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在布置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分析解决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2.确保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符合国家、行业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情况并负责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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