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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办法(2003修改)[失效]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九条 评标定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时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监理评标、定标应当采用《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综合评估法、方案优先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
  1.开启监理方案标书并对其进行评审打分;
  2.开启监理资信标,结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实际考察评价对其进行评审打分;
  3.如开答辩会,由各投标人拟派出的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答辩,评标委员会根据其答辩情况评分;
  4.开启监理报价标并对其进行评分;
  5.将上述四项评分结果相加或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权重相加排列名次;
  6.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详细的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可推荐1—2名,按名次排列先后推荐。如推荐两名,应明确第一中标候选人与第二中标候选人;
  7.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采用该方法确定的中标人,中标人的监理报价为合同价。
  (二)方案优选法
  即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监理方案标、总监理工程师答辩的评审结束后,将各投标人的得分相加,并确定得分最高的前2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开启得分最高的投标人的监理报价标,招标人认可该报价可与该投标人协商另行达成监理取费协议的,则该投标人为中标人;未达成协议的,则开启得分第二的投标人的监理报价标或与其协商监理费用,如达成协议,则该投票人为中标人,但该中标价应低于前一名投标人承诺的监理报价。
  招标人应将监理费协商过程作书面记录,并将其承诺的监理费在交易中心公布。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选择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评标定标方法的,其评标定标应以监理方案先进、报价合理、监理质量可靠为原则,并综合考虑监理单位的业绩、专业技术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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