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投标人选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其资格等级应与其监理项目的工程等级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签收。投标书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应不予接收并原封退还投标人。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但本市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截标时间前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在交易中心开标。招标人应当邀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请投标人确认。
招标人应对开标情况作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开标时应当先开监理方案标,该标书评审结束后再开监理资信标,最后开监理报价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未按规定密封并签名盖章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编制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由招标人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招标人可另聘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