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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办法(2003修改)[失效]

  通过招标人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为合格投标人。未提出资格预审要求的,符合资质报名的投标人均为合格投标人。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概况、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以及地质情况等;
  (三)监理招标范围,包括监理工程范围及监理工作内容;
  (四)监理费计价、支付及结算方式;
  (五)监理期限及监理工作质量要求;
  (六)对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成员的资格及业绩要求;
  (七)截标、开标、评标时间;
  (八)评标方法和标准;
  (九)投标书的符合性要求;
  (十)主要的合同条款:
  (十一)设计文件;
  (十二)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大中型建设工程不少于21日;小型建设工程不少于14日。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监理资质,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监理许可证书。
  因专业特殊、本市监理单位难以满足需要的,未取得本市建设监理许可证书但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经招标人中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报名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监理投标,中标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工程监理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到交易中心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由监理方案标、监理资信标及监理报价标三部分组成,其中监理资信标包括投标人资质、拟派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理业绩、奖惩、信誉等情况。三份标书应分别封装。
  第十八条 禁止低于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监理取费下限报价。
  违反前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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