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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办法(2003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重新发布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7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 2000年12月29日 深建法[2000]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总造价超过2000万元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监理单位,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三条 建设监理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第四条 建设监理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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