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1988年10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安居房,重置为2000年上半年的房价时,按2000年上半年的房价政策计算,其中,准成本重置价是根据住房的实际装饰标准,套用《因素表》中装饰标准的价格,计算出住房本体建造成本后,再考虑楼层、朝向、平台、绿地、折旧和地段等因素后得出。配套费重置价是根据2000年的配套费单价乘以住房建筑面积得出。今后,市房改办不再公布安居房价重置系数,重置价按以上办法计算。职工购买安居房后需按社会微利价补差时,若采用以上办法计算的重置价低于职工购房时实际缴交的准(全)成本房价,则重置价以实际缴交的准(全)成本房价为准。
六、各产权单位的住房按社会微利价申报房改时,继续执行深房改[1997]12号文中社会微利价的计算办法。
住房楼层影响房价因素调整为:高层住房[11层以上(含11层)带电梯住房]的楼层系数按中间层(一层或两层,裙楼计入总楼层)不加不减,中间层以上每增加1层,楼层系数增加1%,最高层与次高层楼层系数相同,以次高层的为准;中间层以下每减少一层,楼层系数减少1%。多层[10层以下(含10层)]带电梯住房楼层影响房价因素如下表:
┌─────────┬───┬──┬──┬──┬──┬───┬──┬───┬──┬──┐
│ 所在层 │ 一 │ 二 │ 三 │ 四│ 五│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
│按单位本体造价(%)│ -5 │ 0 │+5 │ +5│ +5│+6 │ +7│ +8 │+9 │+9 │
└─────────┴───┴──┴──┴──┴──┴───┴──┴───┴──┴──┘
标准装饰高层住房的社会微利价(下称标准社会微利价)是中间层未考虑朝向等其它因素时的房价;多层带电梯住房的标准社会微利价是指第2层未考虑朝向等其它因素时的房价。
七、200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种类型住房的标准社会微利价和标准本体建造成本详见下表:注2(注2:2000年7月1日以后市房改办如未公布新的规定,则继续执行此条规定。)
┌────────────────┬────────┬────────┐
│ 住房类型 │ 标准社会微利价 │ 标准本体建造成 │
│ │ (元/平方米) │ 本(元/平方米) │
├────────────────┼────────┼────────┤
│多层[10层以下(含10层)]不带电梯 │ 2675 │ 1070 │
├────────────────┼────────┼────────┤
│多层[10层以下(含10层)]带电梯 │ 3428 │ 1284 │
├────────────────┼────────┼────────┤
│11层一20层(含11和20层)带电梯 │ 3914 │ 1605 │
├────────────────┼────────┼────────┤
│21层一30层(含21和30层)带电梯 │ 4011 │ 1669 │
├────────────────┼────────┼────────┤
│31层以上(含31层)带电梯 │ 4108 │ 1733 │
├────────────────┼────────┼────────┤
│小型复式住房 │ 3113 │ 164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