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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区级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业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业务审批及管理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区级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0年8月22日 深建字[2000]69号)

  随着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我市建设管理及城建档案管理依法行政工作正逐步加强。为适应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信息化、规范化的要求,现就加强区级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区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职责
  各区(含福田保税区)城建档案室是各属区政府管理城建档案的专门机构,各区城建档案室应加挂“城建档案管理科”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其职责为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的统一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属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属区城建档案管理的业务指导;区工程档案验收;区属单位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区属单位城建档案工作的检查考评;区属建设系统管理档案和工程档案的接收、保存、利用及信息化处理。
  各区应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上述工作。
  二、建立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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