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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业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业务审批及管理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
         (2000年7月6日 深建字[2000]55号)

各区建设局、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1999]3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出新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说明如下:
  一、新《施工合同》文本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二、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规章及有关规定。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有义务全面履行。企业如发生兼并、分立或法定代表人易人,继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履行前任法定代表人合同中的职责,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三、为了规范和便利施工合同的签订,我们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二部分合并,其中通用条款适用于上述第一条的各类工程施工;专用条款是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的条款。专用条款中也包括通用条款的部分内容,双方签订合同时应认真了解通用条款的内容涵义。
  四、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7天内,应按工程计划立项的隶属管辖范围,将施工合同送深圳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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