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业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业务审批及管理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8日)废止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暂行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 2000年7月4日 深建字[2000]51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及《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主持进行。
第四条 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建设和监理单位初验合格,消防、燃气、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完毕,并取得同意使用证明文件;
(二)全部工程档案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第五条 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报送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