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监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即可进入验收备案程序。
第十条 质监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报告。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备案表一份(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可自行印制);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合格证明或准用文件,如:《深圳市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深圳市起重机械准用证》和《深圳市索道验收结果通知单》;
(七)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工程验收档案认可书》;
(八)民防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民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九)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深圳市燃气工程验收证书》;
(十)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向主管部门备案;
(三)主管部门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15日内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可自行印制),正本一式两份,副本一式叁份,建设单位和产权登记部门各持一份正本,城建档案部门、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各持一份副本。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