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燃气和民防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单位审查竣工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编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格式文本(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文本由专业工程主管部门自行印制),一式四份,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三章 验收监督
第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保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通过,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