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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 2000年5月8日 深建施[2000]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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