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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职工离开原产权单位已购福利商品房的补差规定》的决定[失效]

  五、家庭户口迁出特区(包括出境定居)的,已购福利商品房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并将原购房款(不扣租金、不计利息)退给购房者;若购房申请人要求保留现住房的,则由个人按补差时的市场商品房的平均价减去原购福利商品房的重置价向原产权单位补差,市场商品房的平均价由市物业估价所核定。
  六、夫妻离婚,非原产权单位一方得房,原产权单位要求补差的,得房者或得房者所在单位应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补差办法补差。
  七、购房申请人因劳动合同终止离开原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要求补差的,由个人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补差办法补差。
  八、购房申请人停薪留职、退职、辞职、离职的,由个人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补差办法补差。
  九、购房申请人按市住宅局公布的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微利商品房价购买住房后发生上述行为的,不需补差;但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十、由个人按市住宅局公布的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微利商品房价补差的住房,原产权单位应与补差者签订《深圳经济特区福利商品房补差合同》,该合同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核准后,补差者凭原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补差合同、付清房款和补差款证明以及补差者的有关证件,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由单位补交微利商品房差价款的,由原产权单位与补差单位签订《深圳经济特区福利商品房补差合同》,产权管理归补差单位,原产权单位应将有关的产权资料移交给补差单位,但不需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今后购房职工按房改规定需补交的配套费或微利差价由补差单位收取。
  十一、单位之间已经按《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房改指导思想与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2号)规定补差的,不需再补差,但今后职工按房改规定需补交的配套费或微利差价仍由原产权单位收取。
  十二、在本规定发文之前,产权单位已根据深府[1990]2号文关于“产权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产权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已购福利商品房职工订立了房屋产权约束协议的,仍按原协议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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