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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全市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管理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业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业务审批及管理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对全市燃气工程专业
          设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管理的通知
         (2000年11月2日 深建燃[2000]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全市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在我市从事燃气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承接燃气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配备相应数量的持有《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人员培训合格证》的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上岗人员,方可承担燃气工程设计任务。具体配备数量为:燃气工程专业设计单位3名以上,建筑工程甲级设计单位2名以上,建筑工程乙级设计单位1名以上。
  二、没有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上岗人员签署的燃气工程设计文件视为无效,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项目不予报建,监理单位不准监理,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三、从事燃气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上岗人员的设计人员培训合格证、执业印章原件和复印件上报我局查验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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