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 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对建筑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的通知
(2000年12月27日 深建材[2000]17号)
各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治理建筑外墙窗户渗漏水质量通病,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我市建设工程中的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外墙窗户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项目
(一)铝合金窗:雨水渗漏性能、抗风压性能、铝型材厚度。
(二)PVC塑钢窗:雨水渗漏性能、抗风压性能、PVC型材的低温落锤冲击、加热后状态、加热后尺寸变化率、角强度试验。
(三)其它种类窗可参照上面项目进行。
二、抽样要求
(一)用前检验采取见证方式进行,即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在工地现场抽样,并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
(二)抽检比例:同一工程项目外墙窗户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须抽取不同类型(推拉、平开)主规格窗各一组送检;由不同厂家生产的,须分别抽检。同一工程项目外墙窗户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抽取用量最大的一组主规格窗送检;由不同厂家生产的,须分别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