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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

第五章 监督档案

  第二十七条 市、区质监站必须建立监督档案制度。
  第二十八条 监督档案作为工程质量事故或有关企业业绩的参考资料,是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或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 监督档案的归档应以内容完整、准确、清晰、责任人和日期明确为原则。
  第三十条 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监督登记表、监督计划、重要会议记录(或纪要)、质量事故及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报告、材料抽检及现场检测报告、监督工作记录、各类监督工作文书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总结。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督档案在质监站保存3年,之后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六章 监督组织形式

  第三十二条 市、区质监站应以集体监督方式进行监督,在执行监督工作时,要有不少于两名监督人员同时参加。
  第三十三条 各站可根据自身情况组成若干监督小组,小组负责人为总监督员,小组内应配齐各专业的监督员。实行总监督员负责制,由总监督员直接向站长负责。
  第三十四条 监督小组应按照第二章的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完成监督工作的所有内容,不得有缺项漏项的情况发生。
  第三十五条 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违规行为的处理、检查日期、检查人员都要有明确记载,总监督员和参加检查的监督员要在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各站应设立巡查小组,由站领导牵头,不定期地对各监督小组的工作进行抽查。

第七章 监督工作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本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全市监督员、总监督员的上岗培训和资格确认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未取得《监督员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总监督员由质监站从监督员中选拨,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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