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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

  (二)根据质量投诉的情况,可责成有关单位委托相应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根据鉴定结论,出具《质量投诉处理报告》,责成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监督其处理结果。

第三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填好的表格和监督费交质监站窗口,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纸;
  (三)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四)施工合同副本。
  以上程序完成后即表示质监站已受理监督。
  第十三条 质监站在受理监督后应尽快指定监督小组,制定监督计划,并在一周内分别发送至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监督计划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须经站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监督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监站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应具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根据第二章的监督内容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结合具体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监督计划。监督计划中应明确必检项目和抽检项目,明确原材料抽查抽检的比例,明确结构砼抽查抽检的比例,明确桩基抽检的原则和比例等;
  (三)监督计划中应写明负责该工程监督小组成员、总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执行监督任务,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归入监督档案。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各监督小组要做好监督报告,并由总监督员和各监督员签字,经站领导审定后,归入监督档案。

第四章 监督工作文书

  第十七条 《备忘录》用于提醒质量责任主体对有关质量规定的执行,对可能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阶段或技术环节引起注意和重视,对轻微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提出警告和责令整改。由总监督员签发,发送至质量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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