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实物监督。
(一)必须监督的内容
1.图纸会审;
2.地基验槽,桩基验收;
3.地基基础、主体工程的中间验收;
4.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
5.建筑物的沉降观测;
6.施工过程对周围建筑物结构的影响;
7.根据工程特点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所必须监督的内容。
(二)监督抽查的内容
1.桩基础,是否按规定的比例对桩身完整性和承载力进行抽检;
2.基础、主体工程,是否按规定的比例对砼构件的强度进行抽检;
3.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保证文件;
4.原材料;
5.防水工程、管道、设备、门窗安装等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工程的施工工艺;
6.监督人员认为有必要抽查的其它内容。
第八条 工程验收监督。
(一)重点监督桩基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二)监督验收组织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进行中间和竣工验收;
(三)监督验收的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监督质量评定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验评标准,手续是否齐全合法、评定结果是否真实、准确;
(五)竣工验收通过后,监督建设单位是否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质监站在场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程序、执行标准或评定结果不准确的情况,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纠正。质监站根据监督的情况签发《质量监督报告》,对验收组织形式、程序、内容、验评结果出具监督意见。
第九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监理单位应及时上报质监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质监站应责成有关单位对事故组织调查、鉴定和处理,并监督调查、鉴定和处理过程;
(三)质监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查取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四)质监站根据监督处理情况出具《质量事故处理监督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
(一)质监站接到质量投诉后,应立即派人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