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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建立医疗保险服务信息通报制度。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利用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汇总、分析,每月对上月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量、特殊病种门诊量、住院量、每次平均费用、目录内药品供应率、目录外费用比例、个人负担比例及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情况进行通报,引导参保职工合理就医购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劳社厅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公布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制度运行平稳,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同时,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
  (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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