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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
          《1999年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
            及有关安居房房价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1日 深房改[200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驻深各单位:
  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的规定和深建价[2000]5号文的有关精神,现将《1999年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110层以下(含10层)](下称《因素表》)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购买多层住房[10层以下(含10层)],其本体建造成本依据《1999年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10层以下(含10层)]》内各项实际装饰标准计算注1(注1:2000年7月1日以后市房改办如未公布新的规定,则继续执行此条规定。)。
  二、2000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及以后购房的,房价按《因素表》内各项实际装饰标准进行计算后,再按职工购房时市房改办公布的前半年房价浮动指数调整。
  三、200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购房的,住宅区开发配套费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13.15元。2000年7月1日后,配套费随住房本体建造成本浮动而调整。
  四、在《高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公布之前,总层数11层以上(含11层)20层以下(含20层)带电梯的住房,按10层以下(含10层)多层住房本体建造成本加25%计算;总层数21层以上(含21层)30层以下(含30层)带电梯的住房,加30%计算;总层数31层以上(含31层)带电梯的住房,加35%计算。
  五、1988年10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安居房,重置为2000年上半年的房价时,按2000年上半年的房价政策计算,其中,准成本重置价是根据住房的实际装饰标准,套用《因素表》中装饰标准的价格,计算出住房本体建造成本后,再考虑楼层、朝向、平台、绿地、折旧和地段等因素后得出。配套费重置价是根据2000年的配套费单价乘以住房建筑面积得出。今后,市房改办不再公布安居房价重置系数,重置价按以上办法计算。职工购买安居房后需按社会微利价补差时,若采用以上办法计算的重置价低于职工购房时实际缴交的准(全)成本房价,则重置价以实际缴交的准(全)成本房价为准。
  六、各产权单位的住房按社会微利价申报房改时,继续执行深房改[1997]12号文中社会微利价的计算办法。
  住房楼层影响房价因素调整为:高层住房[11层以上(含11层)带电梯住房]的楼层系数按中间层(一层或两层,裙楼计入总楼层)不加不减,中间层以上每增加1层,楼层系数增加1%,最高层与次高层楼层系数相同,以次高层的为准;中间层以下每减少一层,楼层系数减少1%。多层[10层以下(含10层)]带电梯住房楼层影响房价因素如下表:

┌─────────┬───┬──┬──┬──┬──┬───┬──┬───┬──┬──┐
│   所在层   │ 一 │ 二 │ 三 │ 四│ 五│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
│按单位本体造价(%)│ -5 │ 0 │+5 │ +5│ +5│+6  │ +7│ +8 │+9 │+9 │
└─────────┴───┴──┴──┴──┴──┴───┴──┴───┴──┴──┘

  标准装饰高层住房的社会微利价(下称标准社会微利价)是中间层未考虑朝向等其它因素时的房价;多层带电梯住房的标准社会微利价是指第2层未考虑朝向等其它因素时的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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