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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四、各区房改办应按照市房改办规定的审批工作程序审批房改,其业务接受市房改办的抽查、指导和监督。
  五、各区房改办在审批房改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和规定,按期向市房改办报送报表,审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向市房改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高层住房房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22日 深房改[199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驻深单位:
  随着高层住房的大规模兴建,原有多层住房的一些规定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为逐步完善和规范有关高层住房房价的计算,平衡多层住房与高层住房房价的关系,现就高层住房房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条废止)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一、在《高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颁发之前,高层住房(包括带电梯的多层住房)的本体造价均按《多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确定后上浮20%。)
  二、高层住房计算房价时,每层应分摊公共面积按100%向该层住户分摊,不再执行按75%向该层住户分摊的规定。
  三、点式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以电梯井为坐标中心,位于东南面的住房,房价增加5%;位于西南面的住房,房价增加3%;位于西北面的住房,房价减少5%;位于东北面的住房,房价减少3%。
  四、条式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以住房楼梯口为标准,位于南北朝向的住房,房价增加5%;位于东西朝向的住房,房价减少5%。
  五、其它类型高层住房的朝向影响因素,由市房改办根据实地查看的情况,确定住房朝向影响因素的增、减百分率。最大增、减幅度为5%。
  六、(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六、高层住房有裙楼的,计算房价的楼层数从裙楼以上算起,楼层影响房价因素按房价增减,分别为:第一层-2%;第二层0%;第三层+3%;第三层以上,在第三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层,楼层因素增加0.5%;最顶层的楼层因素与次顶层的相同。)
  七、(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七、高层住房无裙楼的,计算房价的楼层数从底层算起,楼层影响房价因素按房价增减,分别为:第一层-5%;第二层0%;第三层+3%;第三层以上,在第三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层,楼层因素增加0.5%;最顶层的楼层因素与次顶层的相同。)
  附件:点式高层住房朝向影响因素图(略)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14日 深房改[1997]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驻深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改住房定价政策,根据国家安居工程政策和深圳房改方案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市住宅局每半年将公布一次标准装饰住房的社会微利价,并同时公布其标准本体单位建造成本。
  二、各单位计算社会微利价时,首先以《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为依据,根据该套住房的实际装饰标准,计算出该套住房的实际本体单位建造成本,然后与市住宅局每半年公布的标准本体单位建造成本相减,得出的差额(正数或负数)再与市住宅局公布的标准装饰住房的社会微利价相加,最后得出的数即为该套住房的社会微利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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