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夫妻离婚,非原产权单位一方得房,原产权单位要求补差的,得房者或得房者所在单位应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补差办法补差。
七、购房申请人因劳动合同终止离开原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要求补差的,由个人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补差办法补差。
八、购房申请人停薪留职、退职、辞职、离职的,由个人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补差办法补差。
九、购房申请人按市住宅局公布的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微利商品房价购买住房后发生上述行为的,不需补差;但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十、由个人按市住宅局公布的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微利商品房价补差的住房,原产权单位应与补差者签订《深圳经济特区福利商品房补差合同》,该合同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核准后,补差者凭原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补差合同、付清房款和补差款证明以及补差者的有关证件,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由单位补交微利商品房差价款的,由原产权单位与补差单位签订《深圳经济特区福利商品房补差合同》,产权管理归补差单位,原产权单位应将有关的产权资料移交给补差单位,但不需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今后购房职工按房改规定需补交的配套费或微利差价由补差单位收取。
十一、单位之间已经按《关于印发<
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房改指导思想与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2号)规定补差的,不需再补差,但今后职工按房改规定需补交的配套费或微利差价仍由原产权单位收取。
十二、在本规定发文之前,产权单位已根据深府[1990]2号文关于“产权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产权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已购福利商品房职工订立了房屋产权约束协议的,仍按原协议的规定办理。
十三、《深圳经济特区福利商品房补差合同》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统一印制。
十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五、本规定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废止)注2(注2:附件原文为:(1988.10—1994.6)各年度福利商品房房价重置为94年下半年房价系数表。)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注1
(注1:本通知实施后新成立的行政区和区政协适用本规定。)
(1994年12月28日 深房改[1994]15号)
各区房改办:
为了加强房改审批工作的管理,减轻市房改办的工作压力,经我办对各区房改审批工作的抽查审核和验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给罗湖、福田、南山、龙岗、宝安等5个行政区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改审批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房改办的审批范围为所在区域内的区属各产权单位的住房房改,但各区区委、人大、政府、纪委等领导和区房改办(房管局、建设局)等领导的住房房改注2(注2:原房管局已改名为住宅局。),以及宝安、龙岗两区各单位在特区内的住房房改,仍须报市房改办审批。
二、各区房改办审批房改的业务印章,由市房改办负责统一刻制,各区房改办管理和使用。
三、各区房改批复件由市房改办统一印发。房改所用的合同、各种表格应按市房改办规定的规格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