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的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省级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申报项目,除专项投资类项目和个别特殊事项外,原则上要参照本单位前3年专项支出的平均水平进行编制。对新增的必保项目,在上报项目预算时,必须单独注明,并且在顺序排列上予以体现;
(三)省级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分类审核。
对省级部门申报的专项公用类项目,按轻重缓急择优安排;对专项补助类项目,在核实补助人数等因素的基础上核实所需补助数额;对专项投资类项目,根据有关部门批复的投资计划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省级部门后,纳入财政项目库。
对申报的专项计划类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核、排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有关部门后,纳入财政项目库。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支出;
(二)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支出;
(三)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纪要明确规定的项目支出;
(四)财政部和中央部门、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支出;
(五)其他需要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省财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及省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结合年度财力状况,按照项目排序核定并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七条 省级部门按照省财政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编制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对项目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财政将部门编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列入省级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批复。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项目变更、终止而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