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的身体健康,能够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二)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深圳市施工安全员资格合格证书;
(三)申请人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简历和主要业绩;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其业务评价:
(五)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十九条 施工安全员资格考核合格后,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注册,发给相应等级的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
第二十条 《深圳市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施工安全员的注册依据为业绩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安全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员是岗位职务,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员,必须具有《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其承担的规模应符合相应的安全员资格等级。
第二十三条 一级安全员可承担所有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二级安全员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不含二级)建筑施工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3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不得在工程项目中担任安全员岗位职务。
第二十五条 安全员岗位证书管理部门每年对《施工安全员岗位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3种:
(一)安全员当年管理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平均分(由安全监督机构评分)在合格以上,未发生一起四级重大伤亡责任事故及违法行的,为合格;
(二)安全员当年管理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平均分(由安全监督机构评分)在合格以下,或发生一起四级重大伤亡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为不合格;
(三)安全员未在施工项目管理中担任安全员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
第二十六条 一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需下岗培训。
二次复查不合格者,一级安全员降低岗位资格等级一级,二级安全员注销注册;